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制度
2020-1-10 11:37:39来源:深缝协
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风险与预警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风险识别、处置、应对和化解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深圳经济特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是指本会依据总体战略和运营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通过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针对重大风险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并在组织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运营过程中落实规范化的风险防控要求,将风险控制在组织风险承受度范围以内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 按照组织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组织风险分为:战略风险、服务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战略风险:未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服务风险:因服务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服务发展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四)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四条 组织根据战略规划和运营目标制定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原则。
(一)全面风险管控原则:组织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工作应覆盖运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其中关键风险实施重点管控;
(二)分级分类管控原则:组织各部门、服务点负责管控各自面临的风险,并根据风险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三)可知、可控、可承受原则:组织应对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做到风险可知,通过分析、评估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将风险降至各自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全面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关注战略、财务、服务、法律与组织相关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相关的信息,把收集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部门。
第七条 秘书处为组织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具体工作组织,负责评估组织各类风险,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具体建议和办法。
第八条 各部门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服务过程作风险评估。秘书处在开展会员服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专家管理、职业技能认定管理、教师管理等相关风险防范要求。
第九条 组织对各项工作合规性、合法性做相应的评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风险防控管理与行业预警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