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2009-1-5 11:07:37来源: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是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