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12-12-13 16:30:20来源: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经2012年12月13日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所有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 内部训诫;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公开通报;
(四) 取消会员资格;
(五) 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行业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 违反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的;
(二)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 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 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 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惩戒委员会提出,交协会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