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
2012-12-13 16:28:55来源: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依法推进和保障全市缝制设备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缝制设备市场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缝制设备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缝制设备行业实际,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深缝协)特制订《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从事缝制设备经营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省、市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缝制设备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五条 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六条 诚信经营,信守合同,恪守承诺,不报虚假数据,不搞虚假宣传。
第七条 公平竞争,正当竞争,不搞低于成本或低于正常利润水平的低价销售,不搞商业贿赂。
第八条 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 尊重知识产权,提倡自主创新,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同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十条 在国际贸易中,遵守国际公约和竞争规则,维护深圳缝制设备行业的形象。
第十一条 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共同进步。不以任何方式诋毁、贬低同行企业。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创建和谐行业。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惩戒委员会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惩处意见由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惩戒委员会提出,交协会理事会审定。
不服惩戒的会员单位可在接到惩戒通知书十日内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收到申诉请求的十五天内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全市缝制设备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共同义务,协会将根据各会员企业、单位和个人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及时传达缝制设备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缝制设备行业自律,对会员单位遵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可通过协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任何人及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协会应及时查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协会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缝制设备行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